廢止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九十六年一月九日金管銀(六)字第○九
五六○○○六二五○號令(清單如附件),並自即日生效。
編註:1.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96 年 1 月 9
日金管銀(六)字第 09560006250 號令廢止,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