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九十五年十一月一日金管證四字第○九五○○
○四九一一號函(清單如附件),自即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正 本: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欄、貼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 本:本會法律事務處、資訊服務處、檢查局、銀行局、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
限公司(代表人林修銘先生)、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代
表人簡立忠先生)、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
尤昭文先生)、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邱月琴女士)、中
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陳俊宏先生)、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王雨薇女士)、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吳銘子女士
)(均含附件)
編 註:1.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95 年 11 月 1 日金
管證四字第 0950004911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