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9.17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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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有關公開收購公開發行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之令
公發布日:
民國 115 年 09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金管證券字第1150384073號 令
法規體系:
證券期貨局/證券商及證券交易
圖表附件:
附件清單 115年9月15日金管證券字第1150384073號令附件清單.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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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一、證券自營商自行買賣有價證券,得為依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一第
四項規定訂定之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四條所稱
之應賣人。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五月
十四日金管證二字第○九六○○一五○五四號令(清單如附件),自
即日廢止。
編註:1.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96 年 5 月
14 日金管證二字第 0960015054 號令,自即日廢止。
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