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內容:「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十六條第三項
、第二十一條第四項及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但書所稱主管機關對票券金融公
司另有規定者如下:
一、票券金融公司上一會計年度決算後淨值達新臺幣一百億元以上且資產
總額達新臺幣一千億元以上規模者,應指派副總經理以上或職責相當
之人擔任法令遵循長、風險管理長及資訊安全長。
二、票券金融公司之淨值及資產總額未達第一點所定規模者,應指派協理
以上或職責相當之人擔任法令遵循長、風險管理長及資訊安全長。其
法令遵循長得兼任法務單位主管或非業務類之管理單位主管,資訊安
全專責單位之資訊安全主管及資訊安全人員得兼辦資訊職務。
三、票券金融公司應於一百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完成調整符合前二點
規定。
四、本令自即日生效,本會一百零四年六月十二日金管銀票字第一○四四
○○○二七九○號令及一百一十一年五月十六日金管銀票字第一一一
○一三○二一六二號令,自即日廢止。
編註:1.依本筆資料,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4 年 6 月 12 日
金管銀票字第 10440002790 號令,自即日廢止。
2.依本筆資料,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1 年 5 月 16 日
金管銀票字第 11101302162 號令,自即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