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訂定「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規定之「外國發行
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基本資料表」、「律師法律意見書及檢查表」
、「外國發行人申報案件檢查表」及「承銷商總結意見」。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本會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五月四日金管證發字第一
一二○三八一三二六號令及一百零四年十一月十六日金管證發字第一
○四○○四五一七一一號令,自即日廢止。
編註:1.依本筆資料,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4 年 11 月 16 日
金管證發字第 10400451711 號令,自即日廢止。
2.依本筆資料,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2 年 5 月 4 日
金管證發字第 1120381326 號令,自即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