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6.15 1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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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集合管理運用金錢信託流動性資產範圍及比率準則第2條第4款規定解釋令
公發布日:
民國 115 年 05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金管銀票字第11502709671號 令
法規體系:
銀行局/票券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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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一、依據集合管理運用金錢信託流動性資產範圍及比率準則第二條第四款
規定辦理。
二、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發行之貨幣市場基金及經主管機關核准或申報
生效在國內募集及銷售之貨幣市場型境外基金,得為信託業辦理信託
資金集合管理及運用業務所持有之流動性資產。
三、本令自即日生效。
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