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五條第一項規定
,指定外國發行人一部或全部於境外發行僅銷售予專業投資人之外幣
計價政府債券、普通公司債或伊斯蘭固定收益證券,該外國發行人應
符合註冊地國法令規定,同時申請於國外證券交易所掛牌,且該外國
證券交易所之主管機關已與本會簽署監理合作協議者,得為櫃檯買賣
之有價證券,並應由外國發行人向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
心申請上櫃。
二、前點有價證券之櫃檯買賣,外國發行人、證券商及專業投資人應依財
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外幣計價國際債券管理規則及相關
規定辦理。
三、本令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