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四十九條第二項
除外規定,以外國金融機構為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普通公司債,且
符合下列條件者,不受其股票應已在經核定之海外證券市場掛牌交易
規定之限制:
(一)外國金融機構之持股母公司股票應已在經核定之海外證券市場掛牌
交易。
(二)外國金融機構及其持股母公司依註冊地國之法令規定,得募集與發
行本次債券。
(三)外國金融機構應出具聲明承諾,就其本身如有依本會及財團法人中
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規定應為資訊揭露之情事者,將依規定公
告申報。
二、依據「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四十九條第二項
除外規定,以外國金融機構分支機構為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普通公
司債者,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外國金融機構或其持股母公司之股票應已在經核定之海外證券市場
掛牌交易。
(二)外國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依註冊地國之法令規定,得募集與發行
本次債券。
(三)外國金融機構已出具聲明承諾對其分支機構發行債券之行為及其債
務履行負全部責任,並承諾依本會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
賣中心規定履行公告申報之義務。
三、依據「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四十九條第二項
除外規定,以他公司之從屬公司為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普通公司債
,且符合下列條件者,不受其股票應已在經核定之海外證券市場掛牌
交易規定之限制:
(一)發行人應為他公司之從屬公司並已編製於他公司最近一期之合併財
務報表中,並有實際營運行為且非為租稅或其他特殊目的而設立之
紙上公司。但發行人為募資或資金管理所需而設立之公司,且他公
司已出具聲明承諾,對發行人發行債券之債務履行負全部責任,不
在此限。
(二)以募集與發行外幣計價之普通公司債為限。
(三)他公司之股票應已在經核定之海外證券市場掛牌交易。
(四)發行主體或發行標的之債信評等等級應符合下列任一信用評等規定
,檢附發行主體之評等報告者,應於發行前取得發行標的符合下列
規定之評等報告,始得發行,並於發行後次一營業日,報本會備查
:
1.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評等等級 twA 級以上。
2.澳洲商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評等等級 A(
twn) 級以上。
3.Fitch Ratings 評等等級 A 級以上。
4.S&P Global Ratings 評等等級 A 級以上。
5.Moody's Investors Service 評等等級 A2 級以上。
(五)發行人應出具聲明承諾,就其本身及他公司如有依本會及財團法人
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規定應為資訊揭露之情事者,將依規定
公告申報。
四、本令自即日生效;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六月
一日金管證一字第○九六○○二五七○三六號令,自即日廢止。
編註: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96 年 6 月 1
日金管證一字第 09600257036 號令,自即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