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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4.01 18:4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銀行法第七十二條之二規定之解釋令,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114年9月4日以金管銀國字第11402729841號令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1份,請查照轉知。
公發布日: 民國 114 年 09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金管銀國字第11402729843號函
法規體系: 銀行局/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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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銀行法第七十二條之二規定之解釋令,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 114  年 9
          月 4  日以金管銀國字第 11402729841  號令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 1
          份,請查照轉知。
說    明:各銀行應確實依本會 107  年 8  月 31 日金管銀法字第 10702733630
          號令第 6  點規定,將得不計入「住宅建築及企業建築放款」承作項目之
          放款總量,納入整體不動產內部風險控管機制。
正    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董○○先生)
副    本:中央銀行、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黃○○先生)、本會法律
          事務處、檢查局、銀行局(均含附件)
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