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財產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三項、第七條第
三項及「人身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三項、第七條
第三項規定辦理。
二、訂定「財產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一項各款財務資
料之揭露格式、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七款財務資料之應揭露項目及更新
頻率、第七條第一項各款事項之揭露格式如附件一。
三、訂定「人身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一項各款財務資
料之揭露格式、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七款財務資料之應揭露項目及更新
頻率、第七條第一項各款事項之揭露格式如附件二。
四、本令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三月十四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