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二十二條之四第一項第七款規定,核准證券
商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得辦理不限用途款項借貸業務。
二、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辦理不限用途款項借貸業務,客戶以中華民國境
外之個人、法人、政府機關或金融機構為限,款項收付以外幣為限,
融通款項不得兌換為新臺幣,且客戶不得以新臺幣結購外幣還款。
三、證券商申請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辦理不限用途款項借貸業務,應具備
下列資格條件:
(一)證券商總公司業經本會核准辦理不限用途款項借貸業務。
(二)符合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第二條所定條件。
四、證券商申請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辦理不限用途款項借貸業務,應檢具
下列書件,由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審查並轉報本會核准:
(一)董事會議事錄。
(二)內部控制制度(包含作業規範、風險管理機制)。
(三)符合前點之證明文件。
(四)其他經本會規定應檢附之文件。
五、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辦理不限用途款項借貸業務,除下列事項外,準
用證券商辦理不限用途款項借貸業務操作辦法規定:
(一)申請辦理不限用途款項借貸業務之程序。
(二)客戶條件限制。
(三)擔保品及補繳擔保品範圍。
(四)擔保品之保管及匯撥。
(五)擔保品融通計算標準。
(六)擔保維持率之擔保品市值計算標準。
六、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辦理前點第二款至第六款事項,應依證券商內部
控制制度標準規範規定辦理。
七、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辦理不限用途款項借貸業務之擔保品範圍以下列
為限,且擔保品不得設質:
(一)外國股票:美國證券交易所股票,且為道瓊工業平均股價指數(
Dow Jones Industrial Average Index)、那斯達克 100 股價指
數(Nasdaq 100 Index),或標準普爾 500 股價指數(S&P 500
Index) 之成分股。
(二)外國指數股票型基金:美國證券交易所不具槓桿或放空效果之指數
股票型基金,且以投資股票或債券為主、淨值為前五百大及近三十
日交易均量為前三百大者。
(三)投資等級外國債券:外國債券或其發行人或其保證人之長期債務信
用評等至少為 Standard & Poor's Ratings Services BBB-級以上
、Fitch Ratings Ltd. BBB- 級以上,或 Moody's Investors
Service, Inc Baa3 級以上。
(四)外幣:美元、歐元、日幣、英鎊、澳幣及港幣。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擔保品。
八、證券商總分公司辦理不限用途款項借貸對客戶融通總金額,加計證券
商總分公司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及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融資總金
額,不得超過公司淨值百分之四百,並應每日向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
有限公司申報相關資料。
九、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經本會核准辦理不限用途款項借貸業務後,證券
商自有資本適足比率連續二個月低於百分之一百五十者,應停止辦理
本項業務,俟連續三個月符合規定並報經本會核准後,始得恢復;其
已獲准辦理而尚未辦理者,亦同。
十、本令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