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11 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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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第7條解釋令
公發布日:
民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金管保財字第11404948752號 令
法規體系:
保險局/通用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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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一、依據「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七條第一
項規定辦理。
二、保險業依本辦法申報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至一百十七年之資本等級相
關資訊時,得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於每營業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申報經會計師查核之資本適足率及
淨值比率,含計算表格及相關資料。
(二)於每半營業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申報經會計師查核之資本適足率
及淨值比率,含計算表格及相關資料。
三、本令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生效。
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