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第七條
第二項及第十條之一第七款、第八款規定辦理。
二、上市上櫃公司應依下列時程適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永續揭露準則(以
下簡稱永續揭露準則)編製永續相關財務資訊,並與當年度財務報告
同時申報:
(一)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以下同)一百億元以上之上市上櫃公司,應
自一百十五會計年度起適用永續揭露準則編製永續相關財務資訊,
並自一百十六年起申報。
(二)實收資本額達五十億元以上且未達一百億元之上市上櫃公司,應自
一百十六會計年度起適用永續揭露準則編製永續相關財務資訊,並
自一百十七年起申報。
(三)實收資本額未達五十億元之上市上櫃公司,應自一百十七會計年度
起適用永續揭露準則編製永續相關財務資訊,並自一百十八年起申
報。
三、上市上櫃公司若欲提前適用永續揭露準則編製永續相關財務資訊,應
依本準則第七條第二項、第十條之一及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四、上市上櫃公司已依前二點規定適用永續揭露準則編製永續相關財務資
訊者,即不適用本會一百十二年十一月十三日金管證發字第一一二○
三八五二三一四號令及本準則附表二之二之三有關氣候相關資訊之揭
露規定,並應就合併個體之範疇一及範疇二溫室氣體排放(以下簡稱
溫室氣體排放資訊)取得獨立第三方之確信意見,惟若未及於年報申
報時取得確信意見者,應於年報中註明並於同年十月底前於公開資訊
觀測站中揭露經確信之溫室氣體排放資訊並上傳確信報告。若經確信
之溫室氣體排放資訊與原年報申報資訊有差異,應更正申報資訊並說
明差異原因,若有重大差異,應重新提報董事會通過。
五、辦理前點溫室氣體排放資訊確信業務之確信機構人員及其所屬之確信
機構,應符合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
櫃檯買賣中心共同訂定之確信機構管理要點規定。
六、第二點及第三點之上市上櫃公司應自首次適用永續揭露準則後第四個
會計年度起適用永續揭露準則有關範疇三溫室氣體排放資訊之規定。
七、若屬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十元之上市上櫃公司,有關第二點實收資
本額達一百億元之計算應以淨值二百億元替代之,實收資本額達五十
億元之計算應以淨值一百億元替代之。
八、本令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