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檢送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申請調整內部稽核單位對子公司辦理查核頻率
案應提供之自行評估文件,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機構。
說 明:一、依「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 16 條
第 2 項規定,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除銀行業之國外子行及其他經
主管機關核准者外,其內部稽核單位應每半年對子公司之財務、風險
管理及法令遵循辦理一次專案業務查核,並納入年度稽核計畫。
二、為因應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依上述規定向本會申請調整子公司查核
頻率案之需求,申請金融機構應以個案方式向本會提出,並檢附自行
評估文件(請自本會檢查局全球資訊網(https://www.feb.gov.tw)
便民服務之「申報/下載」專區下載)及相關申請書件。
正 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董○斌先生)
副 本:本會銀行局、檢查局(均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