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12.07 1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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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有關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管理規則第5條第6款規定之令
公發布日:
民國 114 年 10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金管證交字第1140356439號 令
法規體系:
證券期貨局/證券商及證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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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一、依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管理規則第五條第六款規定,核准證券集中保管
事業得經營公開發行公司股東藉由電腦、行動裝置之網頁瀏覽器或相
關應用程式(APP) 以電子方式申辦股東開戶及基本資料變更之股務
事務資訊傳輸業務。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本會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十月二十五日金管證交字
第一一三○三五六一一九號令,自即日廢止。
編註:1.依本筆資料,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金管證交字第 1130356119 號令,自即日廢止。
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