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人身保險業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應注意事項」部分規定,業經本會於 114
年 6 月 11 日以金管保壽字第 11404913351 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送
發布令影本、修正規定、修正規定對照表各 1 份,並請依說明事項辦理
,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說 明:依旨揭注意事項第 4 點第 2 項規定,人身保險業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涉
及外匯業務之經營者,應經中央銀行之同意;另依中央銀行所訂「保險業
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 3 條第 6 款規定,保險業得辦理外匯業務
包括財富管理業務涉及外匯業務之經營者;爰若壽險公司取得辦理財富管
理業務資格後,辦理業務涉及外匯業務,如銷售外幣保單或提供其他涉有
外幣之財富管理業務,須經中央銀行同意。
正 本: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陳慧遊先生)
副 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董瑞斌先生)、財團法人
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代表人黃泓智先生)、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代表
人石百達先生)、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雨薇女士)、台灣美
國商會、歐洲在台商務協會、台北市日本工商會、中央銀行、本會銀行局
、檢查局、證券期貨局、保險局(均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