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管理辦法」
(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二條第三款及第三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辦理。
二、保險業資金辦理下列配合政府政策之公共投資,核屬本辦法第三條第
一項第六款所稱其他配合政府獎勵及建設之公共事業:
(一)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以下簡稱促參法)規定辦理之公
共建設。
(二)主辦機關依其他法令規劃之公共投資案,經該主辦機關於正式文件
敘明該投資案屬配合政策之公共投資,且其公共建設開發面積或金
額達百分之五十以上者。
三、保險業投資前點第二款之公共投資案,其公共建設開發面積及金額均
未達百分之五十者,核屬本辦法第二條第三款所稱政府核定之工業區
或區域開發計畫。
四、保險業投資第二點第一款規定之公共建設,應於本辦法第九條第一項
書件說明適用促參法第三條第一項公共建設之款次。
五、本令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