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身保險業依保險法令之規定,所提列或提存於負債項下不動產增值
特別準備、責任準備金-營業損失準備、責任準備金-重大事故準備
金收回、自願強化提存準備及其他強化提存準備,得依人身保險業外
匯價格變動準備金應注意事項第三點之一第七項規定,就前開準備金
經申請本會核准後轉列外匯價格變動準備金。
二、人身保險業申請轉列前點規定之準備金至外匯價格變動準備金者,除
不動產增值特別準備外,於扣除所申請負債項下準備金之轉列金額後
,以最近一期有效保險契約負債公允價值評估數未有缺口者為限。
三、本令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