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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15:2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茲核定所報「信用合作社理事監事及社員代表費用支給標準」第5條修正條文及條文對照表如附件,請查照轉知。
公發布日: 民國 113 年 08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金管銀合字第1130141546號函
法規體系: 銀行局/兩岸金融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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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茲核定所報「信用合作社理事監事及社員代表費用支給標準」第 5  條修
          正條文及條文對照表如附件,請查照轉知。
說    明:依據信用合作社法第 16 條之 1  第 2  項規定辦理,並復貴聯合社 113
          年 6  月 28 日全信聯字第 1130000609 號函。
正    本:有限責任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代表人麥○○先生)
副    本:臺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桃園市政府、臺中市政府、臺南市政府、高雄
          市政府、基隆市政府、新竹市政府、彰化縣政府、嘉義市政府、宜蘭縣政
          府、花蓮縣政府、澎湖縣政府、金門縣政府、中央銀行、中央存款保險股
          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蘇○○先生)、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人林○○先生)、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理代表人何○○先生
          )、本會法律事務處、檢查局、銀行局(均含附件)
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