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二月八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訂定全文 6 點
壹、目的
為鼓勵金融業將資金導引至永續的經濟活動,帶動企業永續發展及減
碳轉型,以及協助企業及金融業判斷何謂永續經濟活動,爰訂定本指
引。
貳、永續經濟活動之認定方法
本指引以「對任一環境目的具有實質貢獻,且未對其他環境目的及社
會保障造成重大危害」之條件,作為永續經濟活動之認定方法。所列
經濟活動及判斷基準係依據國內現行技術、資訊及法規要求,針對個
別經濟活動之特性而訂,將「六項環境目的」轉化為可具體衡量的條
件及標準。六項環境目的包含「氣候變遷減緩」、「氣候變遷調適」
、「水及海洋資源的永續性及保育」、「轉型至循環經濟」、「污染
預防與控制」、「生物多樣性及生態系統的保護與復原」。本指引目
前先就「氣候變遷減緩」之環境目的訂有「具實質貢獻之技術篩選標
準」作為判斷基準,至其他五項環境目的則以「未造成重大危害」為
原則。
本指引目前未涵蓋國內所有產業及經濟活動,亦並非所有產業及經濟
活動皆適用本指引之認定方法,因此未列入本指引之經濟活動,不代
表其非屬永續經濟活動。目前適用本指引之經濟活動分為二類:「一
般經濟活動」及「前瞻經濟活動」。
一、「一般經濟活動」須同時符合下列 3 項條件,始稱為「永續經濟活
動」或「符合本指引之經濟活動」(詳附表 1):
(一)對「氣候變遷減緩」具有實質貢獻:本指引針對個別一般經濟活動
訂有技術篩選標準,作為對氣候變遷減緩具有實質貢獻的判斷基準
(詳附表 2)。
(二)未對其他五項環境目的造成重大危害:判斷原則為未因違反相關法
規而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重大裁處。所稱重大裁處,如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訂有標準,則依其標準,如未訂有標準,則指最近一年內因
違反相關法規,致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1.造成公司重大損害或影響者;
2.經有關機關命令停工、停業、歇業、廢止或撤銷污染相關許可證
者;
3.單一事件罰鍰金額累計達新臺幣壹佰萬元以上者。
(三)未對社會保障造成重大危害:符合國內法效力之聯合國人權相關公
約,且未因違反國內勞工相關法規而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重大裁處
為原則,所稱重大裁處認定方式如上述。
二、「前瞻經濟活動」指為環境友善目的而生產商品,或提供較先進且減
碳效果較佳之技術,或能促進其他活動達成低碳或減碳效果而進行者
,可直接視為對「氣候變遷減緩」具有實質貢獻。如該前瞻經濟活動
亦同時符合「未對其他環境目的及社會保障造成重大危害」者,則屬
永續經濟活動。
參、適用本指引之經濟活動
本指引係以經濟活動為衡量基礎,針對個別一般經濟活動訂定明確且
具可比較性的技術篩選標準及閾值。採用經濟活動而非企業本身作為
衡量對象,係因企業營運除主要的生產、銷售活動外,尚有提供整體
性功能的輔助活動,來支援主要活動,例如:製造業者興建廠房來支
援產品製造,主要活動為產品製造,輔助活動為興建廠房。此外,為
使相同的活動可使用相同的指標俾進行比較(例如不同業者製造相同
的產品應使用相同的衡量指標),因此,本指引以經濟活動為衡量基
礎,以判斷企業營運之主要經濟活動是否符合永續。
一、一般經濟活動:本指引目前就部分製造業、營造建築與不動產業、運
輸與倉儲業共 16 項「一般經濟活動」,訂定企業符合永續經濟活動
之認定方法(詳附表 1 及 2):
(一)製造業:水泥生產;玻璃生產。
(二)營造建築與不動產業:新建築物;既有建築物翻新;建築內高能源
效率設備之安裝及維修;建築物或建築物內停車場的電動車充電站
之安裝及維修;建築智慧能源管理系統之安裝及維修;再生能源科
技設備之安裝及維修;建築物之收購與交易取得。
(三)運輸與倉儲業:機車、客車與商用車運輸;客運汽車運輸;貨運汽
車運輸;客運軌道運輸;支持低碳公路運輸及公共交通基礎設施;
倉儲;低碳機場基礎設施。
二、前瞻經濟活動:配合我國 2050 淨零排放路徑之十二項關鍵戰略所提
關鍵領域之技術、研究與創新,本指引列出 13 項「前瞻經濟活動」
,包括再生能源的建置;氫能技術研發及建設;智慧電網及儲能技術
研發及系統設置;高能效設備製造與高能效技術相關運用;低碳運輸
技術相關運用;行人步行與自行車專用之基礎設施相關運用;軌道運
輸基礎設施相關運用;支持低碳水運之基礎設施;碳捕捉、利用與封
存(CCUS)技術之研發及創新;提供建築節能成效之專業服務;提供
氣候變遷調適之工程及諮詢服務;其他低碳及循環經濟技術相關運用
;節水、水資源循環利用或新興水源開發等設備或系統設置、技術開
發及專業服務(詳附表 3)。
肆、衡量方式
企業衡量營運之主要經濟活動或專案項目符合本指引情形之方式如下
(詳圖 1):
一、企業辨識主要經濟活動或專案項目是否為「適用本指引之經濟活動」
。如是,則續行下步驟。如否,屬「不適用本指引之經濟活動」,尚
毋需依本指引判斷是否符合永續經濟活動。
二、企業針對「適用本指引之經濟活動」中屬「一般經濟活動」者,逐一
檢視是否符合下列 3 項條件,俾判斷是否為永續經濟活動。屬附表
3 之「前瞻經濟活動」者,第 1 項條件為直接符合,僅須檢視是否
符合第 2 項及第 3 項條件:
(一)第 1 項條件:該經濟活動在「對氣候變遷減緩具有實質貢獻」部
分,是否符合附表 2 所列技術篩選標準。如是,則續行下步驟。
如否,則該經濟活動非屬永續經濟活動。
(二)第 2 項條件:該經濟活動在「未對其他五項環境目的造成重大危
害」部分,逐一檢視是否針對其他五項環境目的,均未有因違反附
表 1 所列法規而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重大裁處之情形。如均未受
重大裁處,則續行下步驟。如受有重大裁處,則該經濟活動非屬永
續經濟活動。
(三)第 3 項條件:該經濟活動在「未對社會保障造成重大危害」部分
,是否未有因違反附表 1 所列法規而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重大裁
處之情形。如未受重大裁處,則表示該項經濟活動為「永續經濟活
動」。如受有重大裁處,則該經濟活動非屬永續經濟活動。
企業可依其經濟活動「適用」與「符合」前揭 3 項條件之情形,以
及有無具體改善或轉型計畫,判斷該經濟活動之永續程度,分為「符
合」、「努力中」、「改善中」、「不符合」及「不適用」五類:
一、「符合」:指該經濟活動已符合本指引之三項條件。
二、「努力中」:指該經濟活動未對其他五項環境目的及社會保障造成重
大危害(符合第 2 項及第 3 項條件),雖尚未符合第 1 項條件
(對氣候變遷減緩具有實質貢獻),但企業已訂有具體改善或轉型計
畫以達到第 1 項條件。
三、「改善中」:指該經濟活動對其他五項環境目的或社會保障其中一項
造成重大危害(不符合第 2 項或第 3 項條件),但企業已訂有具
體改善或轉型計畫,以達到「努力中」或「符合」的程度。
四、「不符合」:指該經濟活動目前不符合本指引之任一條件,且企業尚
無具體計畫或時程進行轉型。
五、「不適用」:指經濟活動目前未納入本指引之經濟活動範圍。
伍、揭露及運用
本指引旨在提供一項可具體衡量且具可比較性的工具,協助企業及金
融業以共同語言溝通及辨識永續經濟活動,爰鼓勵企業及金融業可參
考及應用本指引,協力朝永續及減碳轉型:
一、在企業方面:
(一)鼓勵上市櫃公司參考本指引檢視營運之主要經濟活動是否符合永續
,並自願揭露其「適用本指引之經濟活動」及「符合本指引之經濟
活動」之營收比重,以及主要經濟活動之永續程度(符合/努力中
/改善中/不符合/不適用),並期待非上市櫃公司亦自願揭露相
關資訊。企業可參考本指引之衡量方式及案例,於永續報告書、年
報或企業官網揭露相關資訊,俾利投資人參考。
(二)鼓勵上市櫃公司針對有資金需求的個別專案項目,可參考本指引檢
視該專案項目是否符合本指引,並將專案項目符合本指引之情形及
永續程度(符合/努力中/改善中/不符合/不適用)提供往來的
金融業參考,並期待非上市櫃公司亦可參考本指引提供上開資訊予
往來的金融業參考。
二、在金融業方面:鼓勵金融機構投融資或金融商品有對外標示「綠色」
、「ESG 」或「永續」等概念者,參考本指引進行投融資評估及決策
、商品設計及與企業議合。
陸、結語
為發揮金融市場的影響力,引導企業致力於減碳及永續轉型,金管會
鼓勵金融機構於兼顧風險控管下,對永續發展領域積極辦理投融資,
作為鼓勵企業減碳轉型之市場誘因機制。
本指引並非強制要求企業遵循的最低標準,而係提供企業規劃減碳轉
型,朝永續發展之參考;換言之,雖然企業目前的經濟活動或許還未
能符合本指引,但企業可參考本指引規劃減碳轉型或改善計畫,逐步
達到本指引之永續條件。
因應我國永續發展目標及 2050 年淨零排放目標,金管會將與相關部
會持續研議精進本指引,並依實際運作情形適時滾動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