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人身保險要保書示範內容及注意事項」(下稱要保書示範內容)第 11
點修正規定及「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第 48 點第 3 項之解釋
令,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 113 年 7 月 1 日以金管保壽字第 1130420
7581、11304207582 號令發布,茲檢附發布令影本 2 份、修正規定及修
正對照表各 1 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公司。
說 明:配合旨揭要保書示範內容修正規定之生效,請轉知各公司應依下列配套措
施辦理:
一、自生效日起新送審之要保書或依本會 101 年 6 月 29 日金管保品
字第 10102524013 號令規定免採行保險商品審查程序之新要保書,
應按要保書示範內容修正規定辦理。
二、生效日前已核准、核備或備查之要保書,除僅配合要保書示範內容修
正規定而修正者,保險業得依據「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
25 條規定,於生效日起 45 個工作日內修正,且傳送予財團法人保
險事業發展中心建置之保險商品資料庫外,餘均應依「保險商品銷售
前程序作業準則」第 20 條規定辦理部分變更。
三、生效日前已依本會 101 年 6 月 29 日金管保品字第 10102524013
號令規定免採行保險商品審查程序之要保書,配合要保書示範內容修
正規定,保險業應依據「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 25 條規
定,於生效日起 45 個工作日內完成傳送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
建置之保險商品資料庫。
正 本: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陳○遊先生)、中華民國產物保
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李○季先生)
副 本: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代表人簡○明先生)、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
金(代表人林○寬先生)、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王○薇女士)、有限
責任台灣區漁船產物保險合作社(代表人楊○吉先生)、台灣美國商會、
歐洲在台商務協會、台北市日本工商會、本會檢查局、保險局(均含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