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23:40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有關企業併購法第27條第14項規定之令
公發布日:
民國 113 年 03 月 08 日
※本次發布之條文全部或部分尚未施行(實施),施行日期:民國 113 年 05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金管證交字第1130380810號 令
法規體系:
證券期貨局/證券商及證券交易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一、依據企業併購法第二十七條第十四項規定,為併購目的取得任一公開
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超過百分之十者,取得股份應行申報之事項
,準用「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一項取得股份申報辦法」規定
。
二、本令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五月十日生效;本會一百零八年十月九日
金管證交字第一○八○三六○五○九號令,自一百十三年五月十日廢
止。
編註:1.依本筆資料,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8 年 10 月 9 日
金管證交字第 1080360509 號令,自一百十三年五月十日廢止。
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