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訂定「公開發行公司年度財務報告公告申報檢查表」、「公開發行公
司第一、二、三季財務報告公告申報檢查表」、「第一上市(櫃)公
司年度(半年度、季)財務報告公告申報檢查表」及財務報告目錄。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並自公開發行公司申報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度財務
報告開始適用;本會一百十二年四月二十五日金管證審字第一一二○
三八一六五七號令,自即日廢止。
編註:1.依本筆資料,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2 年 4 月 25 日
金管證審字第 1120381657 號令,自即日廢止。
2.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4 年 4 月 9 日
金管證審字第 1140381482 號令,自即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