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第二
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三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辦理。
二、會計師受託執行首次辦理股票公開發行公司內部控制制度專案審查所
應涵蓋期間,除第三點及下列事項外,應依本準則第三十七條第三項
規定辦理:
(一)例外情況:
1.上市(櫃)公司進行分割後,其分割受讓公司為依簡易上市(櫃
)規定申請上市(櫃)而有辦理股票公開發行之必要,且其設立
年限未能符合本準則第三十七條第三項所定期間者。
2.上市(櫃)公司以股份轉換方式成立投資控股公司,該投資控股
公司為申請上市(櫃)而有辦理股票公開發行之必要,且其設立
年限未能符合本準則第三十七條第三項所定期間者。
3.首次辦理股票公開發行之公司其設立年限未能符合本準則第三十
七條第三項所定期間者。
(二)會計師對前開公司執行內部控制制度專案審查所應涵蓋之期間如下
:
1.公司自設立登記日起至申報首次辦理股票公開發行日止未屆滿一
個年度者,會計師執行內部控制制度專案審查所應涵蓋之期間為
自該公司設立登記日起至申報日前一個月止。
2.公司自設立登記日起至申報首次辦理股票公開發行日止已逾一個
年度者,會計師執行內部控制制度專案審查所應涵蓋之期間為自
該公司申報日前一個月往前推算之一個年度。
三、為申請於證券交易所創新板上市買賣或登錄興櫃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
賣,首次辦理股票公開發行公司之會計師內部控制制度專案審查,得
以受查公司與外部財務報導及保障資產安全有關之內部控制制度中,
屬重大營運循環及管理程序之內部控制為其審查範圍,其所應涵蓋之
期間如下:
(一)申報辦理股票公開發行日期為二月至四月者,涵蓋期間為前一年度
第三季及第四季。
(二)申報辦理股票公開發行日期為五月至七月者,涵蓋期間為前一年度
第四季及當年度第一季。
(三)申報辦理股票公開發行日期為八月至十月者,涵蓋期間為當年度第
一季及第二季。
(四)申報辦理股票公開發行日期為十一月至次年一月者,涵蓋期間為當
年度第二季及第三季。
四、本令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生效;本會一百十一年十二月十
五日金管證審字第一一一○三八五四四○五號令及一百十二年三月二
十二日金管證審字第一一二○三八○九八七號令,自一百十三年一月
一日廢止。
編註:1.依本筆資料,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
金管證審字第 11103854405 號令,自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廢止
。
2.依本筆資料,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2 年 3 月 22 日
金管證審字第 1120380987 號令,自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