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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11 04:0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屬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職位列等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金管人字第1120150703號函
法規體系: 本會/人事室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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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辦理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簡稱存保公司)職位分類,建立人事管理制度,訂定本要
    點。

二、存保公司除董事長、總經理外,凡預算員額內之正式職員與工員所擔
    任之職位,均應核列職等。

三、存保公司職員職位最高為第十五職等,工員職位最高為第四職等。

四、存保公司職位之工作項目及其權重占比等,應訂定職位說明書(如附
    件一),工作項目相同之職位得合訂一份職位說明書。職位說明書由
    職位所在單位會同人事單位擬定。

五、存保公司職位應按工作之繁簡難易及職責程度予以列等,其列等標準
    依職位列等表(如附件二)規定辦理。

六、第十四職等以下之職位列等,由存保公司自行核定。第十五職等職位
    之列等,應填具職位列等審議表(如附件三),附職位說明書,報由
    本會核定。

七、依前點規定核定列等之職位,存保公司應以列等通知書(如附件四)
    通知職位所在單位。

八、存保公司職位工作項目部分變更,應修正職位說明書,如職位職責程
    度變更時,應按職位列等表之規定辦理調整列等。
    前項調整列等適用第三點至前點之規定。

九、存保公司應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填具前一年度之職稱職等統計表
    (如附件五)報本會備查。

十、存保公司應設置職位列等及工作人員名冊,以便職位管理。

十一、存保公司應每年或間年對各職位辦理普查,如發現實際工作與職位
      說明書不符者,應檢討改進。

十二、存保公司辦理職位列等業務,本會得隨時派員督導考核之。
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