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辦理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簡稱存保公司)職位分類,建立人事管理制度,訂定本要
點。
二、存保公司除董事長、總經理外,凡預算員額內之正式職員與工員所擔
任之職位,均應核列職等。
三、存保公司職員職位最高為第十五職等,工員職位最高為第四職等。
四、存保公司職位之工作項目及其權重占比等,應訂定職位說明書(如附
件一),工作項目相同之職位得合訂一份職位說明書。職位說明書由
職位所在單位會同人事單位擬定。
五、存保公司職位應按工作之繁簡難易及職責程度予以列等,其列等標準
依職位列等表(如附件二)規定辦理。
六、第十四職等以下之職位列等,由存保公司自行核定。第十五職等職位
之列等,應填具職位列等審議表(如附件三),附職位說明書,報由
本會核定。
七、依前點規定核定列等之職位,存保公司應以列等通知書(如附件四)
通知職位所在單位。
八、存保公司職位工作項目部分變更,應修正職位說明書,如職位職責程
度變更時,應按職位列等表之規定辦理調整列等。
前項調整列等適用第三點至前點之規定。
九、存保公司應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填具前一年度之職稱職等統計表
(如附件五)報本會備查。
十、存保公司應設置職位列等及工作人員名冊,以便職位管理。
十一、存保公司應每年或間年對各職位辦理普查,如發現實際工作與職位
說明書不符者,應檢討改進。
十二、存保公司辦理職位列等業務,本會得隨時派員督導考核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