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一百
五十七條及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規定之經理人,其適用範圍訂定如下
(一)總經理及相當等級者
(二)副總經理及相當等級者
(三)協理及相當等級者
(四)財務部門主管
(五)會計部門主管
(六)其他有為公司管理事務及簽名權利之人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原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九十二年
三月二十七日台財證三字第○九二○○○一三○一號令(清單如附件
),自即日廢止。
編註:1.依本筆資料,原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民國 92 年 3 月
27 日台財證三字第 0930001301 號令,廢止,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