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有關貴公會於台灣金融服務業聯合總會(下稱金融總會)112 年金融建言
白皮書期中報告建議開放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得運用境外無本金交割遠期外
匯(NDF) 辦理新臺幣匯率避險操作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金融總會 112 年金融建言白皮書期中報告辦理。
二、旨揭建議事項經本會函詢中央銀行,該行以 112 年 8 月 25 日台
央外伍字第 1120030036 號函回復略以,依該行「銀行業辦理外匯業
務管理辦法」規定,目前國內銀行辦理新臺幣 NDF 僅限銀行間交易
,尚不得與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承作,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如擬於境外
與本國銀行海外分行或境外金融機構承作新臺幣 NDF 交易,該行無
意見。
三、依本會 101 年 9 月 14 日金管證投字第 1010042849 號函及前項
中央銀行意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如擬運用境外 NDF 辦理新臺幣匯
率避險操作,得於境外與本國銀行海外分行或境外金融機構承作新臺
幣 NDF 交易。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所屬人員均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
意義務及忠實義務,本誠實信用原則,為投資人權益執行海外基金匯
率避險操作;另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確實將海外基金匯率避險策略相
關事項,納入公司內部控制制度,並加強稽核。
四、檢送中央銀行 112 年 8 月 25 日台央外伍字第 1120030036 號函
影本如附件。
正 本: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劉○聖先生)
副 本:中央銀行、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薇女士)(含附件)、植
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吳○子女士)(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