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7.04 01:2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公告證券商得設置國外分支機構之國家或地區,並自即日生效。
公發布日: 民國 112 年 09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金管證券字第11203835501號公告
法規體系: 證券期貨局/證券商及證券交易
圖表附件: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主    旨:公告證券商得設置國外分支機構之國家或地區,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證券商設置標準第二十五條之一第二項規定。
公告事項:一、證券商得設置國外分支機構之國家或地區如下:美國、新加坡、英國
              、法國、香港、澳洲、日本、巴西、德國、瑞典、紐西蘭、瑞士、西
              班牙、南非、義大利、加拿大、阿根廷、馬來西亞、泰國、越南、南
              韓、印尼。
          二、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九十三年一月二日台財證二字第○九
              三○○○○○○八號公告(清單如附件),自即日停止適用。

編    註:1.依本筆資料,原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民國 93 年 1  月 2  日
            台財證二字第 0930000008 號公告,自即日停止適用。
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