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0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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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有關辦理私募有價證券信託移轉之令
公發布日:
民國 112 年 09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金管證發字第11203832205號 令
法規體系:
證券期貨局/證券發行
圖表附件:
附件 一百十二年九月十二日金管證發字第 11203832205 號令.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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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一、公開發行公司交付未滿三年之私募有價證券,其應募人或購買人依信
託法規定辦理私募有價證券之信託移轉,不受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
之八第一項規定之限制,但受託人管理或處分信託私募有價證券時,
仍應依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八第一項規定辦理。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九十三年
六月十一日台財證一字第○九三○一一六二六七號函(清單如附件)
,依本會一百十二年九月十二日金管證發字第一一二○三八三二二○
七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