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02:19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有關股票公開發行公司以持有其他公司股票為償還標的之交換公司債進行私募之令
公發布日:
民國 112 年 09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金管證發字第11203832202號 令
法規體系:
證券期貨局/證券發行
圖表附件:
附件 一百十二年九月十二日金管證發字第 11203832202 號令.pdf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一、股票公開發行公司以持有其他公司股票為償還標的之交換公司債進行
私募,依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八第一項規定,自該私募交換公司
債交付日起滿三年後始得行使交換權。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九十一年
九月二十七日台財證一字第○九一○○○四九九九號令(清單如附件
),自即日廢止。
編註:1.依本筆資料,原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民國 91 年 9 月
27 日台財證一字第 0910004999 號令,自即日廢止。
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