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檢送「期貨商作業委託他人處理應注意事項」規定、逐點說明及發布令 1
則,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說 明:一、旨揭規定業經本會於 112 年 8 月 31 日以金管證期字第 1120344
987 號令訂定發布。
二、另「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申請書」及「有關期貨商作業委託他人處
理應注意事項相關問題適用解說問答集」已置於本會證券期貨局網站
【申請書位置:首頁>便民服務>申辦案件>申報(請)案件表格下
載>證券期貨局- 期貨類;問答集位置:首頁>便民服務>問答集】
。
正 本: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陳○君女士)
副 本:行政院法規會、本會法律事務處、資訊服務處、檢查局、臺灣證券交易所
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林○銘先生)、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
心(代表人陳○誠先生)、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吳○心
先生)、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林○輝先生)、中華
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陳○宏先生)、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
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代表人張○章先生)、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人王○薇女士)、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吳○子女士)(
均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