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0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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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有關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第43條第1項規定之令
公發布日:
民國 112 年 06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金管證期字第11203826482號 令
法規體系:
證券期貨局/期貨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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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一、依據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第四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指定臺灣期貨交
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為期貨經理事業業務、財務及其他必要事項之查核
機構。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九十二年
八月四日台財證七字第○九二○○○三一六九號令,自即日廢止。
編註:1.依本筆資料,原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民國 92 年 8 月
4 日台財證七字第 0920003169 號令,廢止。
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