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訂定「證券商年度(半年度)財務報告公告申報檢查表」、「證券商
季財務報告公告申報檢查表」如附件。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並自證券商申報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第一季財務報
告開始適用;本會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八月十六日金管證券字第一一O
O三六三二七一號令,自即日廢止。
編註:1.依本筆資料,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0 年 8 月 16 日
金管證券字第 1100363271 號令,自即日廢止。
2.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3 年 3 月 6 日
金管證券字第 1130380990 號令,自即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