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訂定「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規定之「外國發行
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基本資料表」、「律師法律意見書及檢查表」
及「外國發行人申報案件檢查表」。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本會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十六日金管證發字
第一○四○○四五一七一號令,自即日廢止。
編註:1.依本筆資料,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4 年 11 月 16 日
金管證發字第 1040045171 號令,自即日廢止。
2.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金管證發字第 1150382340 號令,自即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