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十八條
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辦理。
二、期貨業內部稽核人員之進修時數規定如下:
(一)初任或離職滿二年再任內部稽核人員者,應於執行業務前二年內參
加內部稽核講習達十二小時以上,執行業務後應每二年參加內部稽
核講習達十二小時以上。
(二)其他事業兼營期貨業或期貨業兼營其他事業之內部稽核人員,已參
加其他事業內部稽核講習課程時數得充抵上開內部稽核講習時數。
(三)期貨業內部稽核人員如取得國際內部稽核師證照者,於取得證照當
年,得充抵上開執行業務前或執行業務後之內部稽核講習六小時。
三、本會認定辦理期貨業內部稽核人員執行業務前之內部稽核講習機構為
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
展基金會,執行業務後之內部稽核講習機構為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
事業同業公會、本會依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認定
之機構、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
買賣中心及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四、本令自即日生效;本會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十七日金管證券字第
○九九○○六四一七四二號令,自即日廢止。
編註:1.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99 年 11 月 1
7 日金管證券字第 09900641742 號令,自即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