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所稱「為非本法之保險業或外
國保險業代理、經紀或招攬保險業務者」,不包括保險代理人或保險
經紀人招攬營利事業投保下列國外保險商品之情形:
(一)海運及商業航空保險:包括被運送之貨物、運送貨物之運輸工具及
所衍生之任何責任。
(二)國際轉運貨物保險。
(三)船舶營運人責任保險(Protection & Indemnity Insurance,P&I
保險)。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本會一百十年十一月十六日金管保綜字第一一○○
四九四一九六一號令,自即日廢止。
編註:1.依本筆資料,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0 年 11 月 16 日
金管保綜字第 11004941961 號令,自即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