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財政部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一月二十四日台財保第八三二O六二七六六號函
、本會九十四年一月二十六日金管保一字第O九四O二五OO四一O號函
及本會保險局九十六年三月七日保局一字第O九六O二O一三三OO號函
,自即日停止適用,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正 本: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李○季先生)、中華民國人壽保
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陳○遊先生)
副 本:行政院法規會、本會資訊服務處、法律事務處、檢查局、保險局、法源資
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薇女士)
編 註:1.依本筆資料,原財政部民國 84 年 1 月 24 日台財保字第 832062766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2.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94 年 1 月 26 日金
管保一字第 09402500410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3.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民國 96 年 3 月 7
日保局一字第 09602013300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