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以下
簡稱「服務事業內控處理準則」)第三十條及「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
報表規則」第二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二、各服務事業對其子公司財務、業務資訊之監督與管理,於依「服務事
業內控處理準則」第三十條第一項準用「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
制度處理準則」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辦理時,應「按月」取得
其各子公司月結之管理報告相關資料,進行分析檢討並作成檢討報告
,若發現有異常或未依規定辦理之情事,應即督促各子公司確實改進
或更正。
三、會計師受託辦理各服務事業財務報告查核簽證,應查明受查公司是否
依前點規定辦理,並應就受查公司對子公司相關事項分析檢討之檢討
報告及佐證資料,進行分析評估,以瞭解公司之相關會計事項有無異
常與應否調整財務報表及對整體財務報表出具允當之查核意見。
四、本令自即日生效;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九十三年
三月三十日台財證稽字第○九三○○○一二八○號令,自即日廢止。
編註:1.依本筆資料,原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民國 93 年 3 月
30 日台財證稽字第 0930001280 號令,自即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