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期貨交易法第七十二條第二項、第八十一條準用第七十二條第二
項、期貨商管理規則第二十二條第三項及槓桿交易商管理規則第十一
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期貨商調整後淨資本額計算方式及計算表與附表
格式。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本會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八日金管證期字第
一○六○○四七三四○號令,自即日廢止。
編註:1.依本筆資料,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6 年 12 月 8 日
金管證期字第 1060047340 號令,自即日廢止。
2.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5 年 3 月 6 日
金管證期字第 1140361023 號令,自即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