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00:42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有關期貨交易法第72條第2項、第81條準用第72條第2項、期貨商管理規則第22條第3項及槓桿交易商管理規則第11條第1項規定之令
公發布日:
民國 112 年 03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金管證期字第1110366108號 令
法規體系:
證券期貨局/期貨法規
圖表附件:
期貨商調整後淨資本額計算方式及計算表與附表格式.pdf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一、依據期貨交易法第七十二條第二項、第八十一條準用第七十二條第二
項、期貨商管理規則第二十二條第三項及槓桿交易商管理規則第十一
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期貨商調整後淨資本額計算方式及計算表與附表
格式。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本會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八日金管證期字第
一○六○○四七三四○號令,自即日廢止。
編註:1.依本筆資料,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6 年 12 月 8 日
金管證期字第 1060047340 號令,自即日廢止。
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