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十八條、第十九
條、第二十條、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三十六條、第四十六條及「證
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十九條、第
二十條第二項、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二十六條、第三十六條之二、
第三十七條規定,訂定內部稽核人員名冊、年度稽核計畫(或實際執
行情形)申報表、年度內部控制制度缺失及異常事項缺失改善情形申
報表、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及會計師專案審查內部控制制度建議書等
相關格式如附件。
二、本令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生效,並自申報一百十一年度內
部控制制度聲明書等相關書件開始適用;本會一百十年九月三十日金
管證審字第一一00三六三七八九五號令,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廢
止。
編註:1.依本筆資料,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金管證審字第 11003637895 號令,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廢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