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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7.24 06:2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公告境外基金機構委任之總代理人依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27條第1項規定申請核准應檢附之申請書格式及書件內容,並自即日生效。
公發布日: 民國 111 年 12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金管證投字第1110384957號公告
法規體系: 證券期貨局/投信投顧業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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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公告境外基金機構委任之總代理人依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 27 條第 1  項
          規定申請核准應檢附之申請書格式及書件內容,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 58 條規定。
公告事項:一、旨揭申請書格式及書件內容如附件。
          二、本會中華民國 102  年 3  月 18 日金管證投字第 1020008550 號公
              告,自即日停止適用。

編    註:1.依本筆資料,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2  年 3  月 18 日金管證
            投字第 1020008550 號公告,自即日停止適用。
          2.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2  年 12 月 14 日金管證
            投字第 1120385293C  號公告,自 113  年 10 月 1  日停止適用。
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