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有關保險法第 145 條之 1 第 2 項規定之解釋令,業經本會於中華民
國 111 年 11 月 4 日以金管保財字第 11104942741 號令發布,檢送
發布令影本及釋例一份,請查照轉知。
正 本: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陳○遊先生)、中華民國產物保
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李○季先生)
副 本: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代表人桂○農先生)、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
金(代表人林○寬先生)、有限責任台灣區漁船產物保險合作社(代表楊
○吉先生)、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薇女士)、本會銀行局
、證券期貨局、檢查局、保險局(均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