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22:5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有關保險法第 145 條之 1 第 2 項規定之解釋令,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 111 年 11 月 4 日以金管保財字第 11104942741 號令發布,檢送發布令影本及釋例一份,請查照轉知。
公發布日: 民國 111 年 11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金管保財字第11104942743號函
法規體系: 保險局/通用目
圖表附件: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主    旨:有關保險法第 145  條之 1  第 2  項規定之解釋令,業經本會於中華民
          國 111  年 11 月 4  日以金管保財字第 11104942741  號令發布,檢送
          發布令影本及釋例一份,請查照轉知。
正    本: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陳○遊先生)、中華民國產物保
          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李○季先生)
副    本: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代表人桂○農先生)、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
          金(代表人林○寬先生)、有限責任台灣區漁船產物保險合作社(代表楊
          ○吉先生)、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薇女士)、本會銀行局
          、證券期貨局、檢查局、保險局(均含附件)
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