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部分條文及「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部分條文,
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 111 年 9 月 22 日以金管保綜字第 11104936691
號令修正發布,檢送發布令影本(含法規條文)、修正總說明及修正條文
對照表各 1 份,請於文到 1 個月內依說明一辦理具報,並請轉知所屬
會員應落實法令遵循,請查照。
說 明:一、配合旨揭兩規則第 32 條,請貴公會參考人身或財產保險業務員教育
訓練要點、人身或財產保險業務員教育訓練通報暨換證作業規範等相
關規定,於文到 1 個月內研議訂定保經代高齡課程教育訓練之相關
控管配套措施具報,並請及早規劃建置所屬會員對 65 歲以上高齡客
戶教育訓練通報功能。
二、配合旨揭兩規則第 33 條,請轉知所屬會員公司應將兩規則本次修正
關於保障 65 歲以上高齡消費者投保權益之相關規定,修正納入其相
關內部作業規範。
正 本:中華民國保險經紀人公會(代表人藍○鼎先生)、中華民國保險經紀人商
業同業公會(代表人廖○昌先生)、中華民國保險代理人商業同業公會(
代表人鐘○豪先生)
副 本: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陳○遊先生)、中華民國產物保
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李○季先生)、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代
表人桂○農先生)、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代表人林○寬先生)、法源
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薇女士)、台灣美國商會、歐洲在台商務
協會、台北市日本工商會、本會銀行局、檢查局、保險局(均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