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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22:3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辦理遠距投保及保險服務業務應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111 年 09 月 1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金管保綜字第11304922172號 令
法規體系: 保險局/保險業管理目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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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使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及兼營保險代理或經紀業務之
    銀行(以下簡稱保經代公司)對於要保人及被保險人均為自然人之險
    種辦理遠距投保及保險服務業務(以下簡稱本業務)有所依循,並保
    障客戶權益,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本業務係指在維護個人資料保護及資訊安全原則下,以下列方式之一
    對客戶進行身分認證並取得其明確意思表示後,完成投保或保險服務
    之業務:
(一)保經代公司配合業務合作或代理之保險公司(以下簡稱保險公司)
      ,以保險公司之視訊錄製影音軟體及方式辦理者。
(二)兼營保險代理或經紀業務之銀行(以下簡稱銀行)以自行建置之視
      訊錄製影音軟體及方式辦理者。

三、保經代公司辦理本業務應依保險法、公平交易法、消費者保護法、金
    融消費者保護法、個人資料保護法、電子簽章法、洗錢防制法與資恐
    防制法及其相關法令辦理。
    保經代公司辦理本業務,應依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內部控
    制稽核制度及招攬處理制度實施辦法建立並執行內部控制、稽核制度
    與招攬處理制度及程序,並應將本注意事項納入內部控制制度及確保
    其有效執行。

四、保經代公司辦理本業務,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其係配合保險公司依據保險業申請業務試辦作業要點申請試辦者。
(二)其配合之保險公司及業務範圍,係依據保險業辦理遠距投保及保險
      服務業務應注意事項第四點正式開辦者。
    銀行以自行建置視訊錄製影音軟體,並與保險公司合作試辦本業務成
    功者,得與其他保險公司以同一模式辦理。

五、為利遠距投保業務之進行,保經代公司執行招攬之保險經紀人、保險
    代理人及保險業務員(以下簡稱招攬人員)得先與客戶確認投保意願
    ,並依其需求準備下列文件:
(一)要保書及相關要保文件。
(二)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利用之同意書(如辦理本業務有將影音檔案暫存
      於保險公司使用之網路視訊軟體服務提供者之儲存空間者,應於同
      意書告知)。
(三)行動投保確認同意書(但非採用行動投保者,不在此限)。
(四)遠距投保聲明及同意書。
(五)轉帳或信用卡授權書。
    招攬人員透過第二點之方式以網路視訊軟體、行動裝置與客戶連結後
    ,錄製影音過程中,招攬人員與客戶需同時出現在視訊畫面上;業務
    員應出示登錄證、經紀人或代理人應出示執業證照及服務證件,並說
    明其所屬公司及經保經代公司授權招攬或辦理相關服務,以及向客戶
    確認同意辦理遠距投保。

六、客戶身分認證原則,保經代公司應確認客戶身分,以確保係客戶本人
    進行投保作業,並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客戶進入視訊前之身分確認,保經代公司應透過行動身分識別(
      Mobile ID) 、會員帳號密碼登入搭配一次性密碼、金融行動身分
      識別(金融  Fido)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方式為之。但客戶為
      未成年者,應由法定代理人以前述方式之一確認身分。
(二)保經代公司應請客戶出示國民身分證或居留證,除應比對客戶本人
      樣貌與證件照片之一致性外,並應依據保險公司所建立之身分證明
      文件偵錯防偽,或向發證機關查詢確認其真偽之機制辦理。但無國
      民身分證之未成年者,應出示附有照片之健保卡或護照。
(三)保經代公司應配合保險公司對遠距投保客戶得兼採行生物辨識(如
      人臉生物特徵)輔助身分確認措施,以強化對保險契約要保人、被
      保險人之身分確認。
    以銀行之視訊錄製影音軟體辦理者,應依銀行所建立之機制或措施辦
    理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事項。

七、客戶同意遠距投保之意思表示,得以下列方式之一辦理:
(一)客戶應以電子簽名或電子簽章於銀行或保險公司建置或使用之行動
      服務平台、網頁或電子檔完成簽署,並聲明同意。
(二)兼採行前點第一項第三款生物辨識輔助身分確認措施者,得於依前
      款完成第一次簽名後,並經客戶確認同意,以生物辨識方式於後續
      須簽名處逐次帶入第一次簽名樣式,以行使同意之意思表示。
    要保書等保險契約文件中須由要保人、被保險人親自簽署表示同意之
    處,包括要保書告知事項欄,須由其親自於投保流程中逐一檢視確認
    並依前項規定辦理,不得以概括同意方式辦理,並應以視訊錄製影音
    方式留存客戶已完整審視並同意保單內容之影音紀錄。
    前項視訊錄製影音,畫質須完整清晰,解析度應高於 800×600  像素
    (pixel) ,且記錄日期、時間,如無法錄下客戶手部簽署動作影像
    ,應錄下由客戶聲明各項要保文件均為親自簽署之影音紀錄。
    前點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一項第二款所定兼採行生物辨識輔助身分確認
    措施者,保經代公司應達成保險公司所定之錯誤率標準。但以銀行之
    視訊錄製影音軟體辦理者,其錯誤率不得高於萬分之一。

八、要保人與被保險人為不同一人者,保經代公司應分別對要保人及被保
    險人採行前二點規定之確認身分及同意之意思表示程序。
    要保人、被保險人為未成年者,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均須參加視訊,
    保經代公司應採行前二點規定之確認身分及同意之意思表示程序。但
    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由法定代理人代為同意之意思表示。

九、保經代公司應要求所任用招攬人員就前四點之資料確認其完整性,確
    認後之資料應由保險公司核保人員或指定非招攬單位之行政人員或主
    管進行影音檢視及覆核,確認客戶辦理投保之真意。但以銀行之視訊
    錄製影音軟體辦理者,應由銀行指定非招攬單位之行政人員或主管進
    行影音檢視及覆核。
    前項影音檢視,至少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錄有身分資料(正面臉部影像、身分證明文件)之影像。
(二)錄有客戶同意之影音。
(三)錄有客戶逐一親自簽名或以生物辨識方式行使同意意思表示之影音
      。

十、第一點所定保險服務業務,係指保經代公司與客戶原洽訂之保險契約
    所生之服務,包括遠距保全服務、遠距理賠服務、遠距保費授權扣款
    服務等之文件傳送業務。其作業方式,準用前五點之規定,至保險服
    務所需準備文件,應依所辦理之保險服務項目調整。

十一、第二點所定資訊安全原則,保經代公司對於辦理本業務相關影音檔
      案應有安全防護機制,以確保客戶個人資料安全,並應包括下列事
      項:
  (一)保經代公司辦理本業務至少應取得資訊安全管理系統國際標準(
        ISO27001)、個人資料管理系統(PIMS)之驗證,並應確保客戶
        個人資料被妥善保管,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蒐集、處理及利用之
        特定目的,且被安全傳送與妥適保存。
  (二)完成投保服務後,招攬人員應立即將相關影音檔案以加密傳輸方
        式直接上傳至保險公司或銀行內部伺服器或保險公司使用之網路
        視訊軟體服務提供者之儲存空間,不得儲存於招攬人員行動裝置
        。但因連線問題無法即時回傳時,影音檔案應加密暫存於行動裝
        置至多二小時,並不得以任何方式轉存出,逾時將自動刪除或封
        鎖,以確保資訊安全。
  (三)以銀行之視訊錄製影音軟體辦理者,應確保錄製之影音及要保文
        件等相關檔案被妥善完整保存,保存期限不得低於保險契約終止
        、期滿或未承保確定之日起五年。

十二、客戶在進行本業務前,保經代公司應清楚告知客戶進行時之操作環
      境、步驟與於視訊期間可能發生之問題(如網路中斷)及將採行之
      調整措施,並提醒客戶視訊時,應確保網路環境之安全(如勿使用
      公共 Wi-Fi、公用電腦或在公共場所投保等)。
      保經代公司應對所任用招攬人員施以辦理本業務之完整教育訓練,
      確保其從事本業務前,均已充分瞭解本業務之操作方式、應注意之
      資安風險,並能協助客戶於安全之環境中操作。

十三、要保人或被保險人與保經代公司間因辦理本業務產生爭議或涉訟時
      ,得透過保經代公司洽保險公司或銀行提供影音檔案備份,保經代
      公司不得拒絕。以銀行之視訊錄製影音軟體辦理者,應洽該銀行提
      供影音檔案備份。

十四、保經代公司及保險公司對於因辦理本業務過程溝通不良、視訊設備
      或影音錄製品質不良、網路不穩或中斷等所造成之爭議,應作有利
      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解釋及處理。

十五、保經代公司應遵循保險公司所定之辦理遠距投保及保險服務業務作
      業規範辦理本業務,並檢核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第三十四條及保險
      經紀人管理規則第三十四條規定之有關文件之正確性。
      以銀行之視訊錄製影音軟體辦理者,應將第五點至第九點規定之文
      件及影音資料,採取適當之加密措施傳輸予保險公司。
      保經代公司應確保其招攬人員遵循本注意事項,並負管理責任。


 
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