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規定
,指定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為辦理下列本規則規定事項
之機構:
(一)依本規則第七條之一規定,審核及檢查代為處理徵求事務者之資格
條件,及訂定辦理徵求事務人員教育訓練時數及舉辦教育訓練課程
。
(二)依本規則第七條之二規定,受理徵求人及代為處理徵求事務者辦理
徵求場所人員資料之申報,及訂定辦理徵求場所人員職能測驗相關
規定。
(三)依本規則第十三條之一規定,檢查委託書統計驗證作業。
(四)依本規則第十五條規定,檢查徵求人、代為處理徵求事務者、受託
代理人或其關係人取得出席股東會委託書及其他有關文件資料。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本會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十日金管證交字第一
○四○○○四五○二號令,自即日廢止。
編註:1.依本筆資料,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4 年 3 月 10 日
金管證交字第 1040004502 號令,自即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