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7.04 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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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有關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1條規定之令
公發布日:
民國 111 年 08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金管證券字第11103829014號 令
法規體系:
證券期貨局/證券商及證券交易
立法理由:
八十四年五月五日(八四)台財證(二)第○一○五九號函及八十四年十月十七日(八四)台財證(二)第五三一七一號函修正對照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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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一、外國證券商除依證券商管理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第二十一條公告
申報在臺分公司依我國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編製之財務報告外,
並應將總公司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依其主管機關相關法令
提出後一個月內,依本規則同條第四項向本會申報。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前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五月五
日(八四)台財證(二)第○一○五九號函及八十四年十月十七日(
八四)台財證(二)第五三一七一號函,依本會一百十一年八月二十
二日金管證券字第一一一○三八二九○一五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