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7.04 09:24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有關證券商管理規則第37條規定之令
公發布日:
民國 111 年 08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金管證券字第11103829012號 令
法規體系:
證券期貨局/證券商及證券交易
立法理由:
八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八二)台財證(二)第○二八五○號函修正對照表.pdf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一、證券商受託買賣有價證券,得接受客戶當日以同一帳戶為融資買進融
券賣出同種有價證券相抵後之餘額交割,不適用證券商管理規則第三
十七條第六款本文。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前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八十二年十二月
二十八日(八二)台財證(二)第○二八五○號函,依本會一百十一
年八月二十二日金管證券字第一一一○三八二九○一五號函,自即日
停止適用。
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