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7.04 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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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有關證券商管理規則第3條規定之令
公發布日:
民國 111 年 08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金管證券字第1110382901號 令
法規體系:
證券期貨局/證券商及證券交易
立法理由:
八十二年五月二十六日(八二)台財證(二)第○一一八八號函修正對照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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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一、為健全證券商之財務結構,證券商依證券商管理規則第三條第一項第
二款申請減少資本退還股款者,應先彌補以前年度虧損。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前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八十二年五月二
十六日(八二)台財證(二)第○一一八八號函,依本會一百十一年
八月二十二日金管證券字第一一一○三八二九○一五號函,自即日停
止適用。
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