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第五條第二款所稱經本會認可者,係
指依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所定之期貨商業務員資格認可暨測
驗作業要點辦理,並取得測驗合格證明者。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八十六年
八月八日(八六)台財證(五)字第○四一五六號公告及八十七年三
月二十五日(八七)台財證(七)字第二五七三八號公告,自即日不
再適用。
編註:1.依本筆資料,原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民國 86 年 8
月 8 日(八六)台財證(五)字第 04156 號公告,自即日不
再適用。
2.依本筆資料,原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民國 87 年 3
月 25 日(八七)台財證(七)字第 25738 號公告,自即日不
再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