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檢送本會修正之「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之
申請表」一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說 明:一、旨揭修正後申請表,業同時登載於本會保險局全球資訊網「便民服務
」之「表單下載」項下。
二、保險業依「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管理辦
法」向本會申請核准時,應檢附旨揭修正後申請表,並確實填列相關
內容及檢附相關申請文件。本會 111 年 1 月 5 日金管保財字第
1100438809 號函所附申請表不再適用。
正 本: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黃○貴先生)、中華民國產物保
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李○季先生)
副 本: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代表人桂○農先生)、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
金(代表人林○寬先生)、有限責任台灣區漁船產物保險合作社(代表人
楊○吉先生)、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薇女士)、本會檢查
局、保險局
編 註:1.依本筆資料,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1 年 1 月 5 日金管保
財字第 1100438809 號書函,所附申請表,不再適用。
2.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1 年 7 月 13 日金管保
財字第 1110436416 號書函,所附申請表,不再適用。